一 登记条件
- 投资者制定公司章程;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住所。
-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 需要您自行准备的文件
- 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营业场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或《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购房合同及派出所编定门牌的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经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营业场所位于专业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市场登记证、出租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场所位于区(县级市)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内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营业场所为《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第四条规定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 我们为您准备需要您签名的文件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未满五十周岁、非广州市户籍的自然人担任负责人,还需提交本人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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