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辰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仅代表其所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业务范围内的联络、咨询活动(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适合的情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称代表处,适合外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初期,不实际开展经营活动阶段。无需注册资金要求,注册周期短,但需对国外母公司登记文件公证认证且该母公司须注册两年(含2年)以上。

  • 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即不能直接从事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及重大商业行为。因此,不能与第三方签订商业合同(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非经营类合同除外),不可直接聘用当地中国员工。但有关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项下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可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 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直接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银行、保险、旅游类的国外企业需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可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活动

  • 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 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条件

  • 在本国依法设立,有企业名称和住所;
  • 在中国指定首席代表,如业务需要,可以委派1至3名代表;
  • 在中国有驻在场所;
  •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未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检查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我们提供的服务

  • 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延期登记;
  • 代表机构会计账簿的记账;
  • 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审计;
  • 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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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联系人

杨果先生

电话 020-28383135
手机 13580405342
QQ 187355579
MSN ygg116@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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